老会计们对坏帐的处理方法
日常管理篇
△建立台账:销售部门建立应收账款台账,财务部门编制应收账款清单;
△及时对账和催款:按期向债务人发送对账单,到期前应提醒支付,逾期应积极催收;
△年终清查:年终时,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,并与债务人核对。
坏账篇
应收账款在符合以下情形时,确认为坏账:
1)发生导致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的情况,如债务人破产、死亡、重大自然灾害等。
2)逾期三年以上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。
3)逾期一年以上,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,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。
确认坏账损失后,损失是否被认可,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,这是个问题。因此,企业需要准备资料,证明坏账损失的真实性。
◇属于上述确认坏账第一点所说的情况,需分不同的情况准备以下材料。
a)债务人破产清算:人民法院的破产、清算公告;
b)债务人停止营业:工商部门注销、吊销营业执照证明;
c)债务人死亡、失踪:公安机关等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、失踪证明;
d)债务重组: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;
e)诉讼: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仲裁书,或被裁定终(中)止执行的法律文书;
f)自然灾害、战争等: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;
g)其他:相关事项合同、协议或说明;
注: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,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》,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,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。属于上述确认坏账第二、三点的情况,还是要保留相关情况说明和专项报告资料留存备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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